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的建议与探讨
榆树市地方税务局 王建中
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政策是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这个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员,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但是,由于文件出台匆忙,使这个政策带来了许多的漏洞和不良后果。
一、出现的问题
1、借证经营,获得税收优惠。这种情况较多。因为在下岗职工较多的地区,申请领到下岗证的人员也很多。有的人员并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所持的下岗证却被别人借去开办个体经营,获得免税。对税务机关慌称合伙经营或说为下岗证持有者打工。
2、前期已经经营多年,现在换名获得优惠。这种情况更多,现在工商机关是04年新换的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没有注明开业日期。因此,多数下岗人员是领到下岗证后先注销原来的营业执照,再申请开办新的名称的个体户,以获得税收优惠。
3、所经营的实体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太大。这种情况是下岗证持有者开办的公司、工厂或者其它经营行业规模很大,月纳税额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所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没有总量限制,远远超过国家的预期减免目的,给地方税收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压力。
基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局对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修改,并于2004年7月发文对新办的日期做了具体规定,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还规定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虽然国家有了如上规定,但执行起来却不是容易的事情。
首先,是否新办我们应该从什么上衡量,从营业执照上看确实是换了新的执照,发照日期和经营期限都是新的。但事实也许不是这样,原来的经营场所、原来的商品、货物、库存。但我们仅仅是税务机关,没有侦察取证的权力,也就没有查实究竟的能力 只好依执照办理,给予免税。
其次,是否是借证、冒名等,也没有具体的办法来搞清楚,即使我们每天见到的经营者不是下岗职工本人,但这实际经营者可以说称是给其打工,我们也没有能力查其究竟。
因此,这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具体落实上给税务机关带来了难题,使国家的政策落实不到真正应该享受照顾的群体上,却让很多本不应该享受照顾的人专了政策的空子,占了国家的便宜。这既不是党和政府的初衷,也不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取消税收优惠,改由财政出资在下岗同时救济
如何改变这样的局面,我想我们应该从政策出台的主旨上改变,来换个思路思考。我们给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无非是刺激其尽快走上自谋职业的道路,但下岗职工这个群体能否自谋职业应该有两种,一种是可以,有能力经营,这还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有一定的资金和能力才能开办经营,他们可以享受到国家的优惠,虽然其中有许多的错位和弊端。另一种就是没有能力开业经营的。即使国家税收给予优惠,他仍然没有能力开业经营的怎么办呢?他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吗?显然不能。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取消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的扶持采取财政救济补贴的办法。如同现在实行的农民种粮补贴一样,在下岗职工下岗的同时,由国家出钱,一次性补贴鼓励其走向谋生的职业。这样,首先照顾对象不会错位,照顾的额度也是定量,不会出现无边际。另外,既然是对下岗职工的优惠照顾,就不应该只照顾开办企业的下岗职工,没有能力开办企业的下岗职工是更需要照顾的。
取消对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减免,改由财政出资在下岗同时进行资金救济的办法会有很多的好处。
第一,可以减少现在的政策落实上错位造成的部分个体户大幅度的公开偷税,减少税款流失,保证地方税收的稳定性。
第二,可以避免顶替、冒名等情况发生,不必有开办日期限制。
第三,既对已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给予了优惠照顾,又对没有能力开办企业的下岗职工也给予了照顾。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四,既然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是地方国营企业,对他们的优惠理应由中央财政出钱!而不应该由地方税收减免。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好的,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说明好的政策不一定都实用。好的政策不实用就应该调整,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研究政策才会领会中央的精神和意图,才是践行"三个代表"的真正体现,才可以将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