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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简介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提供劳务营业额,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经营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戏机者,税率为15%,其余税率为10%。
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0日前,其中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按季申报(季后10日前)。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它是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另设两档优惠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可减按18%税率征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算清缴、核定征收。
申报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核定征收的小型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0日前。
3、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费用以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35%。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申报期限: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于次月7日前缴纳。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
(3)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所得税缴入国库。
4、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三资企业不征收)
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0日前。
5、教育费附加: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交纳人。("三资"企业不征收)
征收标准: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0日前。
6、车船使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税率:实行年定额税率,即根据不同类型车船的辆、净吨位、载重吨位分别规定年定额税率计税。
申报期限:每年1月25日前征收全年税款,并发放"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
7、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市 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县 等级 一 二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元 0.4 0.2
申报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税额小的,可在当年5月1日至5月25日一次征收。税额较大的,可分二次,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5月25日,11月1日至11月25日。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款期限为次月10日前。
8、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率:按增值额大小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
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9、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时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或产权没有确定或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以上所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及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房产税。
税率: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
申报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税额小的,可在当年5月1日至5月25日一次征收。税额较大的,可分二次,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5月25日,11月1日至11月25日。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款期限为次月10日前。
10、印花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印花税。
税率: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记载资金的帐簿等。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及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申报期限:合同为签订时,书据为立据时,帐簿为启用时,证照为领受时,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花、注销;汇总缴纳按"汇总缴纳许可证"明确的纳税期限;代扣代缴纳税期限为次月10日前。
11、资源税: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申报期限:以一个月为纳税期,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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